以法释“礼”:法治为||{爱“}减负”
一段婚礼现场岳父退还18.8万元彩礼的视频曾在网上刷屏,戳中了网友的心。视频里,新娘父亲将厚厚一沓现金悉数交还给新郎,只抽出一张100元钞票,笑着说:“留个心意,图个吉利就好。”此举引发热议,不少网友点赞“这才是真正的嫁女儿”,也有人感慨“希望更多父母都能这般开明”。
彩礼本是礼,莫让“礼”变“利”。今年2月,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持续整治农村高额彩礼”再次写入其中。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持续推动治理高额彩礼,规制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婚介机构不当牟利,严惩以婚嫁为名实施诈骗。
随着中央文件持续发力、司法裁判规则日益明确,直指高额彩礼陋习、重塑文明婚俗的法治力量,正在深入推进。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以来,涉婚约财产纠纷增幅回落14个百分点。这一变化,成为法治引领社会文明进步、重塑婚俗新风的现实写照。
彩礼返还规则不再“唯登记论”
“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数量下降,是基层治理介入、裁判规则明确以及社会观念变化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教授蒋月,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如此评价。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在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4年并育有一女。分手后,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20万元。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通过此案判决,蒋月认为,现行彩礼返还规则已不再“唯登记论”,“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成为核心考量因素,“即便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若未实际共同生活,男方仍有权请求返还彩礼;反之,若长期共同生活,即便未领结婚证,彩礼也可不予退还”。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王辛庄人民法庭法官孙钰解释称,2021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更侧重以“是否登记”作为重要判断依据,明确只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应当返还彩礼,并未考虑双方未登记而共同生活的情况。而在司法实践中逐渐重视共同生活事实对彩礼返还的影响。
这一裁判规则在2024年2月1日得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其中第六条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孙钰认为,《规定》就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先共同生活的情形单独列条,体现最高法对此类型案件的重视,力求实现实质公平的目标。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裁判标准由“未登记则予以返还”的单一标准,转向共同生活情况、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当地习俗等综合化标准,“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办理婚姻登记而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女方的侧重保护,具有人文关怀”。
蒋月进一步阐释这一规则背后的法理依据:共同生活尤其是怀孕、生育,对女性身心、职业机会等都有影响,将共同生活作为核心因素,有助于对女性的付出做出客观公允的评价并在处理彩礼时予以合理体现。若仅因双方未登记就要求全额返还彩礼,相当于让女性独自承担全部损失,这明显不公平。同时,彩礼的传统目的是期待双方“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既然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交付彩礼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实现,自然不应再要求女方返还”。
在蒋月看来,《规则》让彩礼回归其作为祝福和承诺的“礼”的意义,而非明码标价的交易。这种处理方式更契合我国家庭伦理,即法律尊重和保护基于感情的共同生活事实,而非简单的财产契约。
两字之差,更护权益周全
在权利保护方面,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规定》将征求意见稿中的“孕育子女”修改为“孕育情况”,两字之差,意义深远。
蒋月分析,这一修改体现了司法解释从“重结果”转向既“重结果”又“重过程”,反映了对保护妇女权益原则的坚守。“孕育情况”涵盖从怀孕到生育子女,或者终止妊娠等全部情况。即使最终未生下孩子,女性在孕期承受的身体损伤、精神压力、职业中断等“沉没成本”,也应被看见和承认。
“如果女方因故流产或中止妊娠,甚至因多次流产导致不孕,却因‘未孕育子女’而需全额返还彩礼,显然不符合情理,有违公平。”蒋月强调,这一修改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精神一脉相承,旨在保护女性在婚恋关系中的身心健康。
在蒋月看来,彩礼不仅涉及财产,还涉及人身关系。当女性的身体健康因孕育而受损时,这部分损失应当在财产利益分配中加以考虑并适度体现。
厘清“彩礼”与“恋爱赠与”边界
在孙钰审理的一起涉彩礼纠纷案中,男方主张,所有转账及首饰都是为结婚准备,均应属于彩礼;女方则认为这些是表达爱意的赠与。
孙钰告诉记者,近年来,当地法院审理的涉彩礼纠纷案件呈现出新特点:彩礼金额较以前有所增长,形式更加多样化,除金钱给付外,还包括购房、购车等款项出资,以及购买金银首饰等。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时,往往把“三金”“见面礼”“改口费”乃至恋爱期间花销一并计算,使得案件处理更为复杂。
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孙钰解释说,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例如,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均不属于彩礼。
“彩礼是为缔结婚姻而作出的赠与,具有明显目的性,可以理解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孙钰强调,彩礼给付一般与订婚、结婚等时间节点接近,为单笔或者少数几笔金额较大、频次较低的赠与。而恋爱期间的赠与金额一般较小,如520、1314等明显带有感情寓意的数字。
在上述案件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金手镯符合民间习俗中为缔结婚姻而赠与的“三金”特征,具有彩礼性质,因双方无法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故支持男方主张,女方应返还金手镯折价款1.8万元。而其他转账,有的带有特殊含义数字,有的是日常消费,有的是小额红包,均不符合彩礼特征,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不予支持返还。
蒋月指出,彩礼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在彩礼的种类、项目上存在差异。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依双方商定或者客观情况,应视为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从“重财”到“重礼”,从“私域”到“法治”——这场围绕彩礼的法治实践,正在重塑传统的婚恋逻辑,并形成社会共识: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来源:中国青年报